修正 1948 年司法法案第 50 和 52 条的法案,经修正。第3114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1年06月17日
H. No. 5268 / 58 OG No. 1, 17(1961 年 1 月 1 日)[ REPUBLIC ACT NO. 3114,1961 年 6 月 17 日] 修正 1948 年司法法案第 50 和 52 条的法案,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296 号共和国法案第 50 节第 13 段和第 52 节第 14 和第 17 段,也称为经修订的“1948 年司法法案”进一步修订为:SEC。 50. 司法区初审法官。 “将任命十四名法官为第十三司法区。六名法官将主持萨马和卡尔巴约市初审法院,并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分院的法官,分别由八名法官主持莱特、莱特南部和奥尔莫克市和塔克洛班市的初审法院,并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分院的法官其中,分别。“SEC。 52. 地区法官常设站——“对于第十三司法区,一名法官将驻扎在萨马省卡巴洛甘市;一名法官在同省博龙干市;一名法官在老昂市,同省;同省卡塔曼市法官1人;卡尔巴约市法官1人;同省贵万市法官1人;驻塔克洛班市法官3人;市法官1人南莱特省 Maasin 法官;奥尔莫克市一名法官;莱特省卡里加拉市一名法官;莱特省 Baybay 市一名法官;以及比利兰副省海军一名法官,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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