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56 / 43 OG No. 3, 815(1947 年 3 月)[ REPUBLIC ACT NO. 96,1947 年 3 月 24 日] 一项法案,修改第 496 号法案的第 31 和 32 条,以及第 2259 号法案的第 7 和 8 条。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496 号法案,俗称《土地登记法》第 31 节,经修正,特此进一步修正为内容如下: “SEC. 31. 在收到法院的命令,规定初审法院书记员对申请进行初步审理的时间后,土地总登记处处长应安排通知在官方公报上以英文连续发布两次。通知应由法院命令发布,并由土地总登记处处长证明,其形式应大致如下:“共和国菲律宾”一审法院,_________省“土地登记案号___________G。 L. R. O. 记录编号_____________ “初步听证通知” 致(在此插入所有似乎有利益关系的人的姓名和已知的毗邻所有人的姓名),以及所有可能涉及的人:“鉴于,已向上述法院提出申请由(姓名、完整地址)登记并确认他(或他们)在以下描述的土地(插入描述)中的所有权,特此引述您出席_____________原讼法庭即将举行的会议于 ____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19 日 19 日 19 月 20 日在菲律宾上述省(或市)_____________ 举行的会议上,说明您有理由(如果有的话)说明为什么不批准上述申请的祈祷;和除非您在上述时间和地点出庭,否则您的违约将被记录,上述申请将被视为供认不讳,您将永远被禁止对上述申请或任何输入的法令提出异议埃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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