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694 S. No. 102 [ 共和国法号。 1946 年 10 月 21 日 73 日] 菲律宾国会在两院决议中提出的一项法案,以提交菲律宾人民批准或不批准的菲律宾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作为一项法令予以附加,于 9 月 18 日、1946 年通过,并为此拨款。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菲律宾国会在两院决议中提出的菲律宾宪法修正案作为一项条例附于其上,于 9 月 18 日、1946 日通过的,应根据本法规定,在 3 月 11 日、1947 日举行的换届选举中提请人民批准或反对。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上述修正案应至少在选举前二十天以英文和西班牙文在官方公报上连续三期公布。其印刷本应在不迟于 2 月 11 日 1947 日之前张贴在每个市、市和省政府办公大楼和每个投票站的显眼位置,并一直张贴到选举之后。每个投票站至少应备存上述修正案十份,以供合资格选民在选举日查阅。在可行的情况下,选举委员会可能决定的主要母语副本也应保存在每个投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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