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群岛最高法院、初审法院和法律实践候选人审查规则[菲律宾群岛最高法院、初审法院和规则]
[ 菲律宾群岛最高法院、初审法院和规则,1918 年 10 月 2 日 ] 菲律宾群岛最高法院规则、初审法院和候选人审查规则为获得菲律宾群岛最高法院 1918 年马尼拉法律实践局的许可。印章 本法庭印章应为通常大小,从左至右,外缘有“菲律宾群岛最高法院”字样,中央有与该印章相似的鹰形图案。包含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印章中。书记官办公室 本法院书记官的办公室应设在马尼拉。所有授权或要求在上述办公室提交的文件均应在马尼拉提交。书记员应在所有文件上注明提交的日期和时间。除了法律规定书记官现在必须保存的簿册外,他还应保存一本判决簿,其中应详细记录法院作出的所有最终判决。应允许总检察长和法定代理人在准备简报的期限内撤回任何案件的记录。未经法院命令,不得从书记员办公室取走其他记录,除非有关打印记录的规则另有规定。书记官有权在法院未决的所有诉讼或诉讼中以及在行使法院权力可能需要的所有其他情况下进行宣誓,但法律要求宣誓的情况除外由法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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