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0, v.5, 251 [ 行政命令编号128, June 01, 1968 ] 指示海关局与投资委员会协调实施《投资激励法》的某些规定 1. 海关局应与投资委员会协调实施投资激励措施法案,特别是第 7 节 (d)、(e)、(i) 和 (j) 段;第 8 节 (a) 和 (c) 段;第 9 节 (c) 段。 2. 为推进上述规定,特此指示该局: (a) 组建由海关高级官员领导的特别审查员小组,优先处理根据第 7(d) 条注册企业的所有免税进口) 和投资激励法第 8(a) 条,所有其他海关审查员除外;并编制有关此类进口的统计数据。注册企业的进口单证及其他免税进口文件应分别备案。 (b) 成立由主席团高级官员组成的联络小组,由上述特别小组负责人担任成员,以促进主席团与投资委员会之间的相关文件和信息的磋商和交流。 (c) 在当年 7 月 15 日或之前向投资委员会提交一份评估《投资激励法》及其建议(包括与此相关的立法提案)的运作对海关征收的影响的评估。 6 月 1 日在马尼拉市完成,在我们的主年,一千九百六十八。 (新加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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