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AANZFTA)货物贸易章节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851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3日
106 OG No. 722,(2010 年 2 月 8 日) 851,2009 年 12 月 23 日]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执行建立东盟-澳大利亚协定的货物贸易章的承诺-新西兰自由贸易区 (AANZFTA) 鉴于,东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经济部长于 2009 年 2 月 27 日在佛丕府七岩签署了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 (AANZFTA) 的协议,泰国;鉴于,AANZFTA 缔约方一致认为,该协议将加强经济伙伴关系,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支持可持续发展;鉴于,AANZFTA 缔约方进一步同意该协议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壁垒、加深和扩大经济联系、降低商业成本、增加贸易和投资、提高经济效率、创造一个具有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经济的更大市场。 ;鉴于,菲律宾总统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批准了 AANZFTA 协定;鉴于 AANZFTA 协定第 2 章第 1 条规定,各方应按照协定附件 1 中的关税承诺表逐步减少和/或取消其他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鉴于,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第 402 节授权菲律宾共和国总统根据国家经济和发展局 (NEDA) 的建议修改进口关税以促进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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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关税税率,以履行对包括在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的某些产品降低关税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613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根据东盟早期收获计划将某些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零的承诺——中国自由贸易区[行政令编号第485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商品的税率,以实施菲律宾根据全球贸易优惠体系协议授予的 10% 优惠幅度(MOP)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议所附的菲律宾特许权时间表[行政命令第147]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商品的税率,经修订,以履行共同有效优惠下 2010 年取消列入清单中剩余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东盟货物贸易协定 (ATIGA) 的关税 (CEPT) 计划[行政命令编号850]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经修订,以执行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 (AANZFTA) 协定货物贸易章节的承诺[OP 执行命令编号。第851章]修改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对包括在东盟-韩国自由贸易敏感轨道在内的关税线给予互惠关税待遇的承诺区域[行政命令编号。第638章]修改经修订的1978年关税和海关法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降低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某些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487章]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经修订,以履行《东南亚协会成员国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货物贸易章节下的承诺国家和日本[行政命令编号第852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降低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某些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639章]修改经修订的1978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降低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某些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48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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