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gazette.com.ph [行政命令编号。 267,1995 年 7 月 25 日] 规定发行国家政府债券,称为农业改革 (AR) 债券 鉴于第 6657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综合土地改革法)第 18 条允许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其受政府全面土地改革计划(CARP)约束的农业土地,以随时可议价的政府金融工具支付;鉴于,国家政府债券属于“可随时流通的政府金融工具”。现在,因此,我,菲德尔·拉莫斯,菲律宾总统,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1. 为 CARP 支付和携带上述 AR 发行土地改革 (AR) 债券国民政府账簿上的债券。菲律宾土地银行(LBP)根据现行法律用于土地改革计划下的土地转让支付的AR债券与CARP下的LBP债券具有相同的特征; 2. 菲律宾土地银行的账簿中与CARP相关的交易账户分开,但菲律宾土地银行特别承担的除外; 3. 按照财政部/财政部的指示,以信托方式与菲律宾土地银行制定土地改革基金 (ARF) 和其他法律授权的 CARP 基金部分土地改革法的规定。特此指示财政部、菲律宾土地银行、预算和管理部、财政部和所有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在 AR 债券的印刷、发行、服务和保管方面相互协调,在菲律宾土地银行维护的账簿中分离与 CARP 相关的交易账户,并将 ARF 以信托方式存放在菲律宾土地银行。...
规定发行被称为农业改革(AR)债券的国家政府债券[行政命令编号267]pdf预览版规定发行被称为农业改革(AR)债券的国家政府债券[行政命令编号26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