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马尼拉大都会管理局,提供其权力和职能以及其他目的[行政命令编号。第392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1月09日
86 OG No. 9, 1617(1990 年 2 月 26 日)第 392 条,1990 年 1 月 9 日] 组成马尼拉大都会管理局,提供其权力和职能以及其他目的马尼拉、奎松、帕赛和卡卢坎以及马卡蒂市、曼达卢永市、圣胡安市、拉斯皮纳斯市、马拉邦市、纳沃塔斯市、帕西格市、帕特罗斯市、帕拉纳克市、马里基纳市、蒙廷卢帕市、塔吉格市和巴伦苏埃拉市,并由马尼拉大都会委员会管理;鉴于,总统对马尼拉大都会委员会行使直接监督和控制权(第 824 号总统令第 13 条,经修正);鉴于,《宪法》第 X 条第 11 和 13 节规定:“第 11 节。国会可以依法设立特别的大都市政治分区,但须按照本宪法第 10 节的规定进行公民投票。组成城市和自治市应保留其基本自治权,并有权拥有自己的地方行政人员和立法议会。由此产生的大都市当局的管辖权应限于需要协调的基本服务。xxx第13节。地方政府单位可以自行组合,依法巩固或协调其努力、服务和资源,以实现对其共同有利的目的。”鉴于,为了对包括马尼拉大都会在内的地方政府单位的成员的最大利益,为了有利于他们的目的而整合或协调努力、服务和资源,由其正式选出的当地首席执行官管理;鉴于,虽然国会的任务是通过一项法律,为大都市当局提供更永久的权力,但目前对马尼拉大都会的组成城市和直辖市之间基本服务的统一整合或协调的要求,需要紧急下放马尼拉大都会对临时当局的权力和职能;鉴于,《宪法》第十八条第 8 款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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