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OG No. 12, 2290-1(1989 年 3 月 20 日) 350,1989 年 3 月 13 日] 提供处理叛军返回者大赦表现形式的指南138,日期为 1987 年 8 月 11 日,于 1988 年 2 月 29 日到期;鉴于,军事当局和社会福利部外地单位的报告表明,在 1988 年 2 月 29 日截止日期之后,许多人自愿重返法律界,并表示希望利用当根据《宪法》成为现实时,大赦;鉴于,给予大赦是 1986 年 12 月 24 日第 103 号行政命令所构成的国家和解与发展计划的一个关键特征;鉴于,前反叛者和对独裁统治不再抱有幻想的人回归法律并恢复社区生活将通过对其人数进行准确的人口普查而得到加强,这将促进与政府代表之间进行有意义的对话;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凭借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制定以下指导方针,以管理在签发只有在国会同意后才能成为法律的大赦公告;第 1 节 谁可以提交有利于大赦的表现。 - 任何在 1988 年 2 月 29 日之后自愿回归法律的人,并且截至该日期尚未被政府当局拘留、指控或接受调查本行政命令,可以表达他对第 2 节列举的任何罪行或罪行的特赦的愿望,这些罪行或罪行可能是他为了促进他的政治信仰而不是纯粹出于个人动机而犯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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