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OG No. 25, 2912(1987 年 6 月 22 日) 195,1987 年 6 月 17 日] 通过修改某些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税率,修正经修正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28 条 (B) 款。鉴于世界原油价格的上涨趋势使得有必要调整国内石油产品的价格;鉴于,在调整油价时,同样有必要重组其消费税组成部分,以缓冲石油产品价格上涨对经济的影响;鉴于,在重组某些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组成部分时,必须采用纯从价税计划,以便为价格变化提供内在的灵活性,并避免因波动而频繁修改税率在原油价格中。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下令: 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28 条第 1 款 (b) 款特此修改如下:标准杆。 (b) – 仅适用于征收从价税的产品: 产品从价税率 1. 石脑油、汽油和其他类似的蒸馏产品 48% 2. 航空涡轮喷气燃料 48% 3. 稀释剂和溶剂 48% 4. 燃料油,商业上称为船用燃料和具有或多或少相同发电量的类似燃料油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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