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OG No. 31, 3528-72 增刊。 (1987 年 8 月 3 日)[ 行政命令编号。 264, 1987 年 7 月 25 日] 为公民武装部队规定 鉴于 1987 年宪法第 4 条第 XVI 条规定:“菲律宾武装部队应由接受军事训练和服役的公民武装部队组成。 , 可能由法律规定。它应保持国家安全所必需的正规部队”;鉴于 1987 年宪法第 4 条第 II 条规定:“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和保护人民。政府可以号召人民保卫国家,并在履行义务时,所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民可能被要求提供个人兵役或公务员";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菲律宾武装部队应包括公民武装部队,特此声明组成,由所有预备役人员和处于非现役状态的军官和士兵组成。凡身体健全的公民,都要经过军事训练,成为相应军衔的预备役人员。一个特定地区的所有预备役人员应组织成预备役地理单位,根据需要单独或作为一个单位征召和动员。应征现役的预备役人员应作为常备部队的一部分与正规部队一起服役。国防部长应制定和实施公民武装部队的持续招募和培训计划,使其能够应对各种类型的国家安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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