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1987 年 2 月 2 日的公民投票和其他目的而修改菲律宾综合选举法的某些规定[行政命令编号94]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6年12月17日
83 OG No. 2, 97(1987 年 1 月 12 日) 94,1986 年 12 月 17 日] 为 1987 年 2 月 2 日的公民投票和其他目的修改菲律宾综合选举法的某些规定,鉴于 1986 年 10 月 20 日颁布的第 50 号行政命令第 5 条,在选举监察委员会中废除政党代表,菲律宾综合选举法的其他规定要求执政党和主要反对党在游说委员会(第 221 条)以及某些预- 公民投票活动(第 182、186、187、189、214、229 和 230 条),应根据上述第 5 条第 50 号行政命令进行修改;鉴于,为了自由、有序和诚实地进行公民投票,有必要立即修改菲律宾综合选举法第 52 条 (c) 款,以授权选举委员会迅速颁布规则以及 1987 年 2 月 2 日公民投票的规定,考虑到所涉及的时间因素;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下令:第 1 节。公民投票委员会。 - 马尼拉大都会的每个省、市和区都应有一个如下的拉票委员会: 省拉票委员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a) 省选举监督员,担任主席; (b) 省财政局副主席; (c) 省学监,作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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