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百分之十 (10%) 的额外关税[行政命令编号。第955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4年06月06日
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955, June 06, 1984 ] 对进口征收 10% (10%) AD VALOREM 的额外关税 鉴于,经修正的 1982 年系列第 860 号行政命令已颁布,以将进口降至最低限度;鉴于,尽管最初的税率有所提高,但预期的进口水平并未达到,因此,我,菲律宾总统费尔迪南德·马科斯,凭借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根据经修正的第 1464 号总统令第 401 条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命令和规定: 第 1 节。征收额外义务。 – 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关税、税款和收费外,对所有进口到菲律宾的商品征收、收取和支付的额外关税为从价计价的百分之十 (10%) .第 2 节. 现行法律豁免的进口。 – 即使根据现行法律豁免进口,也应征收、征收和支付百分之十 (10%) 从价的额外关税,但本协议第 4 节规定的情况除外。对于部分免税的进口,应将百分之十(10%)的额外关税加到非免税部分。 asia dc 部分 3. 受第 1395 号总统令约束的进口。 – 对于受 1978 年 5 月 31 日第 1395 号总统令的规定的进口,应按从价计税额的百分之十 (10%)除根据其征收的百分之五 (5%) 的关税外,还应征收、收取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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