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某些例外和条件外,对所有进口物品征收从价百分之五 (5%) 的额外关税[行政命令编号第438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11月27日
*looseleaf [ 行政命令编号。 438,1990 年 11 月 27 日] 根据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401 条赋予我的权力,对所有进口物品征收 5% (5%) 从价的额外关税,但有某些例外和条件,经修正,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下令: 第 1 节。征收附加税。除此处特别规定外,除法律对进口到菲律宾的所有物品征收的任何其他关税、税款和费用外,还应征收、收取和支付百分之五 (5%) 从价的额外关税。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现行法律豁免的进口。除本法第 3 条规定外,对现行法律豁免的进口物品,还应征收、征收和支付从价的 5% (5%) 的额外从价税。进口部分免税的物品,应在非免税部分加上百分之五(5%)的附加税。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豁免进口。免除本行政命令规定的 5% (5%) 从价附加税的进口物品如下: 由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签署的有效国际协定所授予的物品;根据经修正的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第 105 节 (k) 段的规定,外交使团或外国大使馆公务使用的人员; 2002 年总统令第 2002 条规定的保税制造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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