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 919,1983 年 11 月 3 日] 修订某些石油产品的特定税率。鉴于近期贬值导致我国进口原油比索价值上升,因此必须将石油产品价格调整至更现实的水平;鉴于,在石油产品价格结构调整中,同样需要调整其具体税种,使其税率与调整后的价格水平相一致;鉴于,修订石油产品从量税税率是阻止不必要和浪费的石油产品消费的有效措施;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和经第 1835 号总统令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290-B 条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命令如下: 第 1 节。特此修订某些石油产品的特定税率,为此目的,将《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53、155 和 156 节修改如下:“SEC. 153. 对成品油和其他燃料征收的特定税。 – 对精炼和制造的矿物油和汽车燃料,应征收下列税款,这些税款一经存在,就应附加在以下列举的物品上: “(a) 煤油,每升容积,六和四分之三分; “(b) 润滑油,每升容积,八十分; “(c) 石脑油、普通汽油和所有其他类似的蒸馏产品,每升容积,1 比索 50 4 分之一分:前提是,对于优质航空汽油,税收应为 1 比索 54 分每升容积容量分别为四分之一美分和一比索; “(d) 用于动力的变性酒精,每升容积,一分:除非特殊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变性酒精与汽油混合,其具体税已支付的,仅对酒精含量征收此处规定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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