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某些石油产品的特定税率[行政命令编号第672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1年03月21日
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672,1981 年 3 月 21 日] 修订某些石油产品的特定税率 鉴于,当 1980 年 8 月 3 日批准最后一次价格上涨时,政府没有对石油产品征收任何额外的特定税;鉴于,石油生产国实施的最新一轮原油价格上涨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该国基础设施项目必不可少的重要材料和设备的成本;鉴于,政府正在进行的开发项目和扩大公共服务的成本需要更多资金,其中相当一部分资金来自对石油产品征收的特定税款;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和经第 1773 号总统令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290-B 条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命令如下: 第 1 节。特此修订某些石油产品的特定税率,为此目的,将《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53、155 和 156 节修改如下:“SEC. 153. 对成品油和其他燃料征收的特定税。 – 对精炼和制造的矿物油和汽车燃料,应征收下列税款,这些税款一经存在就应附加在本条款所列物品上: “(a) 煤油,每升容积,九分钱; “(b) 润滑油,每升容积容量 80 分; “(c) 石脑油、汽油和所有其他类似的蒸馏产品,每升容积,1 比索和 6 分:条件是,对优质汽油和航空汽油的税收应分别为 1 比索和 10 分和 1 比索,每升容积; “(d) 用于动力的变性酒精,每升容积,一分:除非特殊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变性酒精与汽油混合,其具体税已支付的,仅对酒精含量征收本规定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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