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的行政命令编号。 56 日期为 1966 年 12 月 29 日,题为“禁止在住宅外携带枪支”。 231]
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1970 年 5 月 7 日,第 231 号] 进一步修订的行政命令编号。 56 日期为 1966 年 12 月 29 日,题为“禁止在住宅外携带枪支”。 1966 年 12 月 29 日第 56 号行政命令,题为“禁止在住宅外携带枪支”,经 1967 年 1 月 12 日第 57 号行政命令、1967 年 8 月 14 日第 82 号行政命令和1967 年 9 月 22 日的第 86 号命令特此修改如下: 现在,为了和平、秩序和安全,本人,菲律宾总统费尔迪南德·马科斯,凭借授权根据法律赋予我,特此禁止所有人携带枪支离开住所,但以下人员除外: 治安官员或负责维护和平与秩序的人员;菲律宾武装部队的军事人员、监狱局的警卫、省长、副省长、省司库、市和市市长,以及持有此类枪支的省级囚犯和监狱的警卫和公务人员用于执行公务;警务委员会主席、专员、部门负责人、法律官员、调查员、检查员、代理人和科长;根据菲律宾武装部队的训练计划在周末接受训练的所有预备役军官和士兵;巴里奥自卫队成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时,以及与在其管辖范围外追捕犯罪分子的 PC 人员为伍时;持有枪支许可证但无特定许可证在住所外携带枪支的个人或公务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或受让人可以在旅行时将枪支放在各自的机动车辆内,但不得将枪支带出机动车外车辆,除非将枪支退回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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