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8 Pt.1, v.4, 142 [ 行政命令编号287, February 06, 1958 ] 规范菲律宾共和国官员和外国授权代表使用的机动车辆的登记和分配车牌,以便为登记和分配提供统一的系统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官员和正式授权的外国官员到菲律宾使用的机动车,我,卡洛斯·P·加西亚,菲律宾总统,凭借赋予我的权力根据法律,特此发布下列规章制度,以供有关各方指导: 任何部门、局、办公室、部门、分支机构或单位,或政府任何机构或机构购买或拥有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由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应立即在机动车辆办公室登记,并始终带有官方登记号 p后期清楚地标有官方名称“PI”,上面有政府盾牌。此类车辆的使用应严格限制在公务范围内。经菲律宾总统书面批准,用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可分配普通高级私人车牌。除了分配给菲律宾总统、菲律宾副总统、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最高法院院长和由其使用的机动车辆、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参谋长和总参谋长、驻菲外交使团团长,其他在菲登记的车辆不得悬挂有区别的旗帜、星星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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