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OG No. 3, 792(1947 年 3 月) 1947 年 3 月 20 日 48 日] 创建代码委员会 鉴于,根据 1941 年 6 月 10 日批准的第 628 号联邦法案创建的代码委员会无法在自该日期起的两年内完成其工作并提交其报告由于战争的爆发,该法案要求,从而使该法案的规定失效;鉴于,迫切需要立即修订所有现有的菲律宾实体法,并根据菲律宾人民的习俗、传统和特质以及现代立法趋势和法律的进步原则编纂它们;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曼努埃尔·罗哈斯,凭借第 51 号共和国法案赋予我的权力,特此设立一个由一名主席和四名成员组成的守则委员会,由菲律宾总统任命菲律宾经任命委员会同意。出于行政目的,委员会应受司法部长的行政控制和监督。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会成员应获得菲律宾总统可能确定的补偿,但如果他们同时是领取正常薪金的政府官员,则其任职时无需额外补偿。司法部长应根据《公务员法》和 1938 年 9 月 13 日第 402 号联邦法案的规定,任命必要的助理和下属雇员。委员会有权呼吁政府任何局、办公室、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机构或机构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协助或以其他方式与委员会履行其职能有关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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