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和平与秩序委员会[行政命令编号。 31]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6年07月05日
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1966 年 7 月 5 日 31 日] 创建和平与秩序委员会鉴于,维护和平与秩序、打击走私和其他破坏经济的违法行为的任务需要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合作和综合资源;鉴于,该国负责任、具有公民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人士已表示愿意在这项工作中进行合作,并为筹款活动做出贡献;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设立一个和平与秩序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司库、一名成员和秘书和不超过十二名成员,全部由菲律宾总统选出,负责从自愿捐款中筹集资金以实现本命令的目的。上述资金将用于: (1) 根据第 486 号共和国法的规定购买散装枪支和其他武器和装备; (2) 补偿菲律宾武装部队的额外成员,用于维持和平与秩序和打击走私活动,以及打击炸药捕鱼、非法采伐、破坏公共森林、偷牛、抢占、非法持有枪支、犯罪集团等违法行为; (三)对因公死亡或者受伤的人的继承人的赔偿; (四)对可能参与上述活动的平民提供救济和援助; (5) 在紧急情况下对平民的援助; (6) 向平民或菲律宾武装部队成员支付现金奖励,并经菲律宾总统批准,向其直系亲属支付现金奖励,以获取导致逮捕走私者和走私集团领导人的信息和从事上述犯罪的其他人,或为与上述活动直接相关的任何援助以及国防部和其他执法机构的情报、反情报和心理战费用; (7) 支付与调查向委员会提出的针对公职人员或雇员履行委托给他们的职责的方式或此类官员或雇员的任何行为、行为或行为的投诉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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