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4, 211 [ 行政命令编号109,1937 年 8 月 24 日] 国家、省、市和市政府各部门修理打字机和类似设备的程序 根据第 4111 号法案的规定,国家、省、市、市政府各机关打字机及类似设备维修,现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政府机关打字机属于行政令第470号例外一的情形。三、一千九百三十四系列(见本协议第四段),每台打字机的总费用不超过十比索(包括新零件的费用)可由当地任何修理厂或技工立即执行,或附近的城镇,不向市政府海上铁路和维修店提交相同的信息:但是,必须向政府海上铁路和维修店提交报告维修店提供已完成工作的性质以及配备的新零件清单及其成本。 2. 如果政府办公室的打字机属于第 473 号行政命令的例外一,并且在工作完成之前,一台打字机的维修费用估计超过 10 比索(包括新零件的成本) ,应先将此事连同当地或邻近城镇的一间或多间修理店的原始报价或报价,提交给政府海上铁路和修理店征求意见和建议,这些报价清楚地说明工作完成,要更新的部分,以及收取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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