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4,79 [ 行政命令编号。 1936 年 5 月 29 日 33 日 ] 创建驱逐委员会经第 494 号行政命令修订的第 494 号行政命令和经第 656 和 792 号行政命令修订的第 494 号行政命令下的董事会;鉴于,鉴于联邦政府成立带来的变化,根据与美国政府对外交事务的监督和控制相一致的规则和条例,继续该委员会的职能变得必要和适宜,因为载于 24、1934 年 3 月的国会法案,并体现在《宪法》第 2 号法令中;美国总统已将行使此类监督和控制所需的职责和职能授予美国高级专员;因此,现在,根据宪法和现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特此任命并任命马尼拉市副检察长、总检察长、海关总署署长和警察局长,第一个作为主席和最后三个,或他们的授权代表,作为特此组成的委员会的成员,被称为驱逐委员会,有权对所有关于菲律宾某些人不受欢迎的投诉采取行动外国人,并根据《行政法》第 69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查,然后在可能需要的情况下建议将外国人驱逐出境,所有这些都符合并遵循以下规则和条例:在驱逐出境委员会被投诉的每个人都应被告知对他的指控,并应允许在收到通知后不少于三天e 准备他的辩护。...
创建驱逐委员会[执行命令编号。 33]pdf预览版创建驱逐委员会[执行命令编号。 3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