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9号1/ 1 月 - 3 月 18 日 [ 备忘录通函编号09-18, March 08, 2018 ] 强制使用 AEROBRIDGES 采用:2018 年 2 月 15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3 月 8 日 根据第 9497 号共和国法案第 35(i)[1] 条,此后必须强制使用 Aerobridges在所有提供上述 Aerobridges 的机场。 Aerobridge 设施的可用性应根据空中交通服务部门的建议,此后应予以遵守。特此命令所有商业航空承运人使用 Aerobridge 设施装载和/或卸载乘客。有关机场经理应监督本命令的遵守情况,并报告与拒绝和/或未能使用 Aerobridges 相关的商业航空承运人的任何违规行为。每次报告的违反本备忘录通函的行为,例如拒绝和/或未能使用建议可用的 Aerobridges,均应进行以下评估: 第一次(第一次)违规 - 五万比索(PhP50,000.00) 第二次(第二次) ) 违规和任何后续违规 – 10 万比索 (PhP100,000.00),每报告一次违规。根据第 9497 号共和国法案第 82$ 条,对任何有错误的商业航空承运人的评估应支付给本当局。所有与此相冲突的通知、命令和/或备忘录在此被撤销、修正或修改。本备忘录通函在两(2)份一般流通的报纸上发表后立即生效,并应向美国提交一份副本。...
AEROBRIDGES 的强制使用[备忘录通告编号。 09-18]pdf预览版AEROBRIDGES 的强制使用[备忘录通告编号。 09-1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