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9号1/ 1 月 - 3 月 18 日 [ PCC 备忘录通知编号18-001,2018 年 3 月 5 日 ] 第 4 号共和国法案实施细则第 3 节第 4 条的修正10667 采纳日期:2018 年 3 月 1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3 月 5 日第 10667 号共和国法案(“IRR”)的实施细则和条例第 4 条第 3 节必须在与并购有关的最终协议签署后三十(30)天内通知委员会;鉴于 IRR 第 4 条第 3 节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并购各方必须提供通知:至少一个收购或被收购实体的最终母公司,包括最终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实体的最终母公司,超过 10 亿比索 (PhP1,000,000,000.00),以及 (b) 交易价值超过 10 亿比索 (PhP1,000,000,000.00),由第 (1)、(2)、(3) 或 (4) 款确定;鉴于,10 亿比索(PHP1,000,000,000.00)是法案和内部收益率中规定的初始阈值(“初始阈值”);鉴于该法案第 12(b) 节和第 19 节分别授予委员会根据该法案第 17 节确定通知阈值并相应地通过和发布法规的权力;鉴于,设定通知门槛的理由是确保更有可能大幅减少商品和服务市场竞争的并购根据该法第 17 条受到强制通知,并排除那些不太可能引起竞争问题;鉴于,委员会认识到有必要调整通知门槛以反映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鉴于,委员会旨在设定通知门槛,以确保有效利用其有限资源;鉴于,根据迄今为止的实际通知,委员会认为提高初始阈值是合理的;因此,现在,根据该法案的授权,委员会特此将 IRR 修改如下:第 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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