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对提交经修订的申报表的处罚和利息的规定[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54-201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8日
(纳尔)卷。 29号7 月 3 日 - 9 月 18 日 [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54-2018,2018 年 7 月 18 日 ] 澄清对提交修改后的退货的罚款和利息的征收 通过:2018 年 5 月 29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7 月 18 日 发布本通函是为了澄清和重申征收附加费、利息和妥协根据经第 10963 号共和国法案 (RA) 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49 (A) 条对提交修正申报表的罚款和利率征收,也称为税收改革加速和包容 (TRAIN) 法。背景 针对 2017 年 5 月 26 日发给总统投诉中心的电子邮件中提出的问题,并在 RA 第 10963 号生效之前提交给副专员办公室 - 运营组,发布了第 016-2018 号备忘录并通过第 21-2018 号收入备忘录通函 (RMC) 进行通函,在上述备忘录中指出——“根据上述引用的规定,很明显,百分之二十 (20%) 的利息和相当于二十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日期提交任何报税表并缴纳应缴税款,或未能按规定缴纳任何报税表上显示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则应征收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 (25%)国家国内税收法典或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在每份修改后的报税表应缴纳额外税款的修改报税表中,应根据每份修改后的报税表应缴纳的额外税款征收 20% 的利息和 25%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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