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监管实体索取财务文件的准则[第 1 号通函2018-3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6日
(纳尔)卷。 29号7 月 3 日 - 9 月 18 日 [ 通函编号。 2018 年 37 月,2018 年 7 月 6 日] 受监管实体财务文件请求指南 已通过:2018 年 7 月 5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7 月 6 日经第 10607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的菲律宾保险法第 229 条要求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每家保险公司在每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提交年度报表;鉴于,秒。菲律宾预需守则第 42 条要求所有预需公司提交由其首席执行官和外部审计师签署并宣誓的年度财务报表,以显示公司事务的确切状况,其中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由必须附上国税局;鉴于,IC 2016 年 7 月 29 日第 2016-41 号通函要求所有健康维护组织提交国税局在每年 5 月 31 日或之前正式收到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鉴于,总统办公室发布的 2016 年系列第 2 号行政命令落实了人民的知情权以及公共部门的充分公开披露和透明度;鉴于,总统办公室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发布的第 44 号备忘录通函要求所有提供一线服务的政府机构在收到此类请求或关注后十五 (15) 天内回应所有公众请求和关注;鉴于,为了明确和正确实施上述法律法规,需要确定保险委员会受监管实体的财务文件可供公众使用;现在,因此,根据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并公布以下规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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