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IPOPHL 备忘录通函编号的勘误表17-012[IPOPHL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7年17-015系列]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9日
[ IPOPHL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7 年 17-015 系列,2017 年 7 月 19 日] IPOPHL 备忘录通函编号勘误17-012 IPOPHL 备忘录通函第 17-012 号修订了《侵犯知识产权行政投诉条例》(“IPV 规则”)的某些规定。备忘录通函的第 1 节为:“第 1 节。第 9 条第 1 节的第一段,特此修改为:xxx”,而第 1 节应改为:“第 1 节。第 9 条第 1 至 3 条,特此修改如下: xxx" 此勘误应立即发布在 IPOPHL 网站上,并将其经核证无误的副本提交给菲律宾参议院贸易和工业部 UP 法律中心、众议院、菲律宾最高法院和国家图书馆。 2017 年 7 月 19 日,达义市。 ALLAN B. GEPTY OIC-DIRECTOR GENERAL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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