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手动/电子签发的授权登记证书 (CAR/ECAR) 到契约登记 (RD) 的清单[BIR 收入备忘录第 10-2015 号]
(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2015 年 6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第 10-2015 号令,2015 年 3 月 24 日 ] 提交手动/电子颁发的授权注册 (CAR/ECAR) 到契约登记 (RD) 证书清单的清单 通过:2015 年 3 月 24 日提交日期:2015 年 4 月 23 日 I. 目标 本命令旨在防止在未正确和准确支付转让税的情况下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并停止使用虚假 CAR/eCAR 进行所有权转让。二、政策和指南 所有税收区官员 (RDO) 应按照附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相关的契约登记册 (RDs) 提供截至 2015 年 3 月 20 日仍有效转让的所有手动和电子签发的 CAR/eCAR 的清单在 2015 年 3 月 27 日或之前签署本协议。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每周的所有手动签发的 CAR 和使用附件 B 中规定格式的电子签发的 CAR 的每周清单应在每周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提供给各自的 RD,直到国税局/土地登记管理局 CAR 验证系统 (BIR/LRA CVS) 已实施。由相关 RD 正式收到的上述手动签发的 CARs/eCARs 每周清单应在收到 RD 后的第二天以硬拷贝和软拷贝形式提交给业务组副专员办公室和法律和检查组办公室。 .未包含在提供给相关 RD 的手动发布的 CAR/eCAR 列表中的任何 CAR 均被视为虚假的,并且不是由无线电通信局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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