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对签发定期存款证明的两个签署方的要求[BSP 通告第 10 号。 37 年代。 199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7月30日
(纳尔)卷。 5号1994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37 年代。 1994, 1994 年 7 月 30 日 ] 取消两个签署人签发定期存款证明的要求 货币委员会在 1994 年 7 月 15 日的第 663 号决议中批准取消两个签署人签发定期存款证明的要求定期存款,并将此事交由银行董事会酌情处理。因此,《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 1166.6.c.2 小节(第一册)、2166.6.c.2(第二册)和 3166.6.c.2(第三册)修订如下:“2)定期存款证明——银行董事会有权决定签发定期存款证明的签字人数量。“所有银行应提交给银行相应的监督和审查部门不迟于 1994 年 9 月 30 日,Sentral ng Pilipinas (BSP) 各自对定期存款证明的发行采取内部控制措施,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活动:a) 共同保管未发行的 CTD 表格,b) 核算所有已发行/取消的 CTD,c) 发行 CTD 的签名要求,d) 对照柜员的证明单/验证单对已发行的 CTD 进行复核,以及 e) 记录 CTD 交易。内部控制措施的任何变更,应在不迟于实施前三十(30)天向BSP监督检查部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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