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政府授权存款银行指引[DOF Department Circular No. 001-201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1日
(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6 月 [ DOF 部通函第 001-2015 号,2015 年 6 月 1 日 ] 经修订的授权政府存款银行指南 通过:2015 年 6 月 1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6 月 17 日 1. 法律依据根据 1987 年行政法典和 1987 年第 127 号行政命令系列,财政部 (“DOF”) 的任务是对政府、其分支机构、机构和机构的财政资源进行健全和有效的管理。 2. 覆盖范围 本通函应涵盖所有国家政府机构(“NGA”)、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GOCC”)/政府金融机构(“GFls”)/具有公司权力的政府机构(“GICPs”)/政府企业实体(“GCE”)和地方政府单位(“LGU”)。 3. 术语定义 3.1 “授权政府存款银行”是指法律允许政府机构存放政府资金和维持存款账户的银行,或作为例外情况,由 DOF 和货币委员会允许或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的规章制度持有政府存款。 3.2 “政府金融机构(“GFLS”)”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大部分股本的金融机构或公司,它们是:(1)在菲律宾中央银行注册或直接受菲律宾中央银行(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BSP”); (2) 向公众募集或交易资金或捐款,然后将其置于存款、贷款、债券和股权等金融工具或资产中,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服务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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