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公司名称和合作伙伴名称的准则和程序的修正案[SEC 备忘录通函第 8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31日
(纳尔)卷。 26号3/ 2015 年 7 月 - 9 月 [SEC 备忘录第 8 号,2015 年 7 月 31 日] 关于使用公司名称和合伙企业名称的准则和程序的修正案 通过:2015 年 7 月 31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8 月 13 日2015 年 7 月 2 日的会议,决议将 2013 年 12 月 4 日的 2013 年系列 21 号 SEC 备忘录通函(关于使用公司和合伙企业名称的综合指南和程序)第 1 段修改为:“ 1. a)公司名称应包含“Corporation”或“Incorporated”一词,或缩写“Corp.”。或“公司”分别; b) 合伙企业名称应带有“公司”或“公司”字样。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则使用“Limited”或“Ltd.”一词。专业合伙企业名称可能带有“公司”、“联营公司”或“合作伙伴”或类似描述; c) 基金会的法人名称应使用“基金会”字样; d) 所有从事小额金融活动的非股份制、非营利性公司,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应使用“Microfinance”或“Microfinancing”字样;前提是上述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的目的条款中声明,他们应根据共和国第 1 号法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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