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公司名称和合作伙伴名称的准则和程序的修正案[SEC 备忘录通函第 5 号,s。 2015]
(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2015 年 6 月 [ SEC 备忘录通函第 5 号,s。 2015 年,2015 年 5 月 29 日 ] 关于使用公司名称和合作伙伴名称的准则和程序的修正案 通过:2015 年 5 月 29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6 月 5 日 银行委员会在 2015 年 4 月 16 日的会议上,决议修改第 11 段(a) 2013 年 12 月 4 日的 2013 年系列 21 号 SEC 备忘录通函(关于使用公司和合伙企业名称的综合指南和程序),内容如下—— “ 11. 除非委员会另有授权,否则以下列举的短语只能由提及的实体使用:a)“投资”——由投资公司或投资公司组成的实体: b)“资本”——由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组成的实体; c) “资产/投资/基金/财务管理”或“资产/投资/基金/财务顾问”或任何类似词语或短语——由作为投资公司顾问或投资管理活动 (IMA) 许可证持有人组织的实体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d) “National”、“Bureau”、“Commission”、“State”以及其他在菲律宾得到广泛接受的首字母缩略词、缩写词——被履行政府职能的实体所接受; e) “协会”和“组织”或与非股份公司有关的类似词语——主要从事非营利活动的实体: f)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衍生品交易所”、“股票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衍生品经纪人、”、“商品/金融期货商/经纪人”、“证券清算机构/股票清算机构”、“计划”或任何类似的词语或短语——由作为交易所、经纪交易商、商品期货经纪人、清算机构或根据证券监管法典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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