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5号1 / 2014 年 1 月 - 3 月 [ DOF 部门命令编号。 012-2014, February 06, 2014 ] 进口商认证规则申请:国税局 (BIR) 在提交申请后,应向申请人签发必要的 BIR 进口商清关证书 (BIR-ICC),但须符合专员确定的文件要求和验证程序国内收入。国税局局长应就颁发国际商会的认证程序和文件要求发布必要的规则和条例。希望在海关局 (BOC) 注册为进口商的申请人必须向相关海关出示 BIR 签发的 BIR-ICC。海关关长应发布必要的规则和条例: (a) 经 BIR 认可的进口商的注册,无需更新或额外的认可程序; (b) 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暂停、撤销或取消进口商的海关认证。中国银行同样可以规定风险分析规则和进口商分类标准。国税局局长和海关局长应在本命令发布后十五 (15) 天内根据本命令分别发布其规则和条例。所有进口商应在上述规则发布后九十 (90) 天内遵守该规定,否则该进口商的认证将在上述九十天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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