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收入管理办法》第 2 号关于边际收入人员登记及合规要求的问题7-2012[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7-201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05日
(纳尔)卷。 25号1 / 2014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7-2014, February 05, 2014 ] 澄清《营业收入条例》第 2 号有关边际收益人员登记及合规要求的问题。 7-2012 发布本通函是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并重申边际收入者 (MIE) 根据第 7-2012 号税收条例 (RR) 的登记和合规要求。同一 RR 第 3 节中定义的 MIE 规定:“边际收入者 - 指其业务在任何 12 个月内未实现总销售额或收入超过 P100,000 的个人。”该节所指的个人是在雇主-雇员关系下不作为雇员获得报酬但自雇且在任何 12 个月期间的总销售额或收入不超过 P100,000 的个人。此外,此类 MIE 的活动应主要是为了生存或生计。此处定义的 MIE 应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的农业种植者/生产者(农民/渔民)、小型 sari-sari 商店、小型 carinderias 或“turo-turos”、单个单元的驾驶员/操作员三轮车等,但不包括有执照的专业人士、顾问、艺术家、销售代理、经纪人和其他类似情况,包括所有其他收入已缴纳预扣税的人。注册和合规要求 根据 RR 7-2012 的要求,作为 MIE 的发生率包括以下特权和最低注册和税务合规要求: 使用 BIR 表格 1901 向税务局注册,并满足以下最低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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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 3 条 (D) 和第 12 条收入条例。 11-2008年关于发行锡卡和转让登记的规定[BIR收入条例第10号5-2010]规定汽车制造商/组装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根据第 2 号收入条例的规定准备宣誓书和正式登记簿时使用的格式。 25-2003 年,修订了根据第 25 号共和国法案对汽车征收消费税的收入条例。 9224[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58-2003]澄清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14-2012关于对金融工具和其他相关交易的利息收入进行适当税收处理[BIR收入备忘录通函第14-2012号] 77-2012]进一步延长根据第 2 号收入条例对税务代理人进行认证的截止日期。 1-2001[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8-2001]澄清与根据《收入条例》第26-2002.[BIR 备忘录通函编号。 02-2003]收入条例实施指南8-90,经第 8 号收入条例修订。 2-91,关于从机动车辆的销售、交换或转让中预扣所得税[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35-91]修改收入备忘录命令 (RMO) NO. 20-2007 使其中规定的程序与第 20 号收入条例的要求同步。 30-2002,经第 30 号收入条例修订。 8-2004,关于行使内部收入局的妥协权力*[BIR 收入备忘录第27-2008]澄清与实施《收入条例》有关的某些问题。 25-2003 管理根据第 25 号共和国法案对汽车征收的消费税。 9224[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60-2003]澄清菲律宾港口管理局修改营业收入备忘录第 2 号的增值税应税交易问题20-88,根据收入条例 7-95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第 7716 号共和国法案实施。 2-2004]澄清收入条例的规定1-2013 关于使用电子税汇票的通知[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5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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