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5号1 / 2014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7-2014, February 05, 2014 ] 澄清《营业收入条例》第 2 号有关边际收益人员登记及合规要求的问题。 7-2012 发布本通函是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并重申边际收入者 (MIE) 根据第 7-2012 号税收条例 (RR) 的登记和合规要求。同一 RR 第 3 节中定义的 MIE 规定:“边际收入者 - 指其业务在任何 12 个月内未实现总销售额或收入超过 P100,000 的个人。”该节所指的个人是在雇主-雇员关系下不作为雇员获得报酬但自雇且在任何 12 个月期间的总销售额或收入不超过 P100,000 的个人。此外,此类 MIE 的活动应主要是为了生存或生计。此处定义的 MIE 应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的农业种植者/生产者(农民/渔民)、小型 sari-sari 商店、小型 carinderias 或“turo-turos”、单个单元的驾驶员/操作员三轮车等,但不包括有执照的专业人士、顾问、艺术家、销售代理、经纪人和其他类似情况,包括所有其他收入已缴纳预扣税的人。注册和合规要求 根据 RR 7-2012 的要求,作为 MIE 的发生率包括以下特权和最低注册和税务合规要求: 使用 BIR 表格 1901 向税务局注册,并满足以下最低文件要求:...
明确《收入管理办法》第 2 号关于边际收入人员登记及合规要求的问题7-2012[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7-2014]pdf预览版明确《收入管理办法》第 2 号关于边际收入人员登记及合规要求的问题7-2012[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7-2014]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