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任仲裁员对 CIAC 程序的必要观察制定实施指南[CIAC 第 4 号决议] 01-201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6日
(纳尔)卷。 23号2012 年 1 月 - 3 月 1 日 [ CIAC 第 2 号决议01-2012, January 16, 2012 ] 规定新任仲裁员遵守 CIAC 程序的实施指南 采纳日期:2012 年 1 月 16 日 提交日期:2012 年 2 月 21 日 鉴于,根据第七届建筑仲裁员认证课程培训学院的建议由 CIAC 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至 25 日在马卡蒂市进行,委员会在 2011 年 12 月 12 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上通过了 CIAC 第 10-2011 号决议,批准认可十七 (17) 名课程参与者为建筑仲裁员CIAC 的要求,要求他们在被任命处理第一个案件之前对实际的 CIAC 仲裁程序进行观察;鉴于,由培训学院成员 Ernesto S. de Castro 博士起草并由其他教职员工评论的要求的实施机制/指南已提交给委员会并由委员会讨论同意采用相同的修改;因此,现在,委员会根据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并在其第 140 次例行会议上进行适当审议后,决定,特此决议,为新任仲裁员所要求的意见制定以下实施指南。 CIAC 仲裁程序: I. 出席 新任仲裁员应出席以下所有案件事件/活动: 两 (2) 场两 (2) 场独立案件的初步会议;两 (2) 次单独案件的两 (2) 次听证会;在两 (2) 个不同的案例中讨论问题的两次执行会议;在两 (2) 个单独案件中起草裁决的两次执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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