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后程序处理的政策指南[CIAC 第 4 号决议] 04-20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30日
(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4 月 1-2 日 - 2004 年 6 月 [ CIAC 决议编号。 04-2004,2004 年 4 月 30 日 ] 处理裁决后程序的政策指南 鉴于第 1008 号行政命令第 6 和 21 节授权建筑业仲裁委员会 (CIAC) “阐明政策并规定规则和程序建筑仲裁”和“制定和通过必要的建筑仲裁规则和程序”;鉴于,E.O. 第 13 条第 1008 号还规定:“委员会有权决定和收取费用、押金、仲裁费用,以及在履行其职能和职责时可能需要的行政和其他费用。”;鉴于,委员会注意到越来越多的案件中,CIAC 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裁决时意外执行了大量工作,例如需要与当事人、仲裁庭为解决执行动议中提出的复杂问题而举行的额外执行会议,并发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必要命令;鉴于,此类裁决后程序超出了 CIAC 施工仲裁程序规则授权的程序范围,并且上述活动发生在仲裁员公布其决定后很久;鉴于,CIAC 规则仅涵盖有关执行动议、更正裁决、批准执行保证金或取消执行反保证金的工作以及所有其他仲裁员正常工作的事件,这些事件属于他们已经充分处理的仲裁员的正常工作的一部分。有偿;鉴于,菲律宾建筑仲裁员协会 (PICA) 在其第 4 号决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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