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010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21 日 [ CIAC 第 3 号决议03-2010, August 13, 2010 ] 通过 CIAC 仲裁员接受 CIAC 以外的建筑案件的政策 鉴于,第 9285 号共和国法案或 2004 年《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案》第 34 条规定“(t)仲裁建筑纠纷应适用第 1008 号行政命令,也称为《建筑业仲裁法》;鉴于,根据根据 E.O. 第 2 条宣布的国家政策。 1008“鼓励及早迅速解决菲律宾建筑业的纠纷”,成立了建筑业仲裁委员会(CIAC),并对因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纠纷拥有原始和专属管辖权在国内建设;鉴于,根据法律,争议由 CIAC 通过委员会认可、培训和指定的仲裁庭解决;鉴于,菲律宾建筑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 (PICAM) 是一个由 CIAC 认可的仲裁员和调解员组成的组织,它对其部分成员接受 CIAC 主持之外的建筑纠纷表示担忧,因为这样会,实际上,有损这些案件在 CIAC 下解决的法律意图和精神,并会损害 CIAC 作为一个机构;鉴于,为了解决提出的问题以及促进和加强 CIAC 作为一个机构,PICAM 通过了第 01-2007 号决议,建议 CIAC 发布一项政策,除例外情况外,禁止所有 CIAC 认可的仲裁员接受在 CIAC 之外进行临时仲裁的国内建筑纠纷;鉴于,委员会在 2010 年 8 月 13 日举行的第 130 次例会上进行适当审议后,认为 PICAM 建议符合要求,批准了该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因此,现在,委员会根据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并根据 PICAM 根据第 01-2007 号决议(在 2007 年 12 月 8 日举行的 PICAM 大会期间修订)的建议,决定通过一项政策,一般禁止所有 CIAC 认可的仲裁员接受 CIAC 以外的国内建筑案件,但以下情况除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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