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2号2011 年 1 月 - 3 月 1 日 [ CDA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1-05,2011 年 2 月 22 日] 股权限制 RA 9520 第 14 条规定,“除非附有 xxx xxx 和由 xxx 选出的财务主管的宣誓声明,否则不得注册合作社 xxx 以外的任何合作社。认购者表明已认购了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25%) 的法定股本,并且已支付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25%) 的总认购费”。 RA 9520 第 73 条进一步规定,“除合作社本身外,初级合作社的任何成员不得拥有或持有超过百分之十 (10%) 的合作社股本。”百分之二十五 (25%) 规则是指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25%) 的法定股本应被认购,并且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25%) 的认购股本应被缴足由成员。此要求仅适用于普通股本。初级合作社的成员不得拥有上述合作社认缴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10%)以上。如果在其章程中提供优先股本,则不得超过合作社法定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最后,对于普通股和优先股,不得发行零碎股。获取指导和信息。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根据 BOA 决议第 2011 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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