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2号2011 年 1 月 - 3 月 1 日 [ CDA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1 年 6 月,2011 年 2 月 22 日] 以电子方式提交合作社年度报告 根据 2008 年菲律宾合作社法典 (RA 9520) 某些条款实施规则和条例第 8 条第 4 条的规定,“所有合作社都应提交在日历日结束后的一百二十 (120) 天内,通过 xxx xxx 或电子方式向管理局提交所需报告的副本。” “电子方式”是指使用电子设备处理(包括数字压缩)和存储通过有线、无线电、光学方式或其他电磁方式(维基百科)传输、传送和接收的数据。但是,为此目的,电子方式应仅指传真或电子邮件,以管理局规定的格式以其原始形式发送。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应发送至管理局的官方电子邮件地址。自管理局或其授权代表从指定的官方信息系统检索到该文件时,视为管理局已收到,并应在该电子文件上盖章收到的时间和日期。在确定延迟或违约时,电子文件副本上出现的电子方式发送日期应被视为提交日期。为了验证,原始文件应在收到电子文件后五 (5) 天内发送给管理局。相关合作社未发送原件,视为未收到电子文件,视为合作社延迟提交或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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