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CIAC 修订后的建筑仲裁程序规则第 16、18 和 19 条[CIAC 决议第 10 号] 01-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8日
(纳尔)卷。 21 第 1 号/ 2010 年 1 月 - 3 月 [ CIAC 第 20 号决议01-2010, January 28, 2010 ] 修订 CIAC 修订的建筑仲裁程序规则第 16、18 和 19 条 鉴于,建筑业仲裁委员会 (CIAC) 根据第 1008 号行政命令(建筑行业仲裁法)分别“阐明政策和规定建筑仲裁的规则和程序”和“制定必要的建筑仲裁规则和程序”;鉴于,第 16.6 节(管辖权的终止),CIAC 修订的 CIAC 施工仲裁程序规则(CIAC 规则)第 16 条规定,在终局裁决或终局裁决后,仲裁员对争议的管辖权终止或决定;鉴于 CIAC 修订规则第 21.2.1 条第 21 条(一般事项)进一步规定,在作出裁决之前或之后但在仲裁庭根据规则 16.6 终止管辖权之前的所有仲裁程序中,仲裁员/s 有权发出传票和/或传票,要求任何人作为证人出席听证会或出示相关文件;鉴于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员必须进行裁决后听证会并向有关人员(包括非仲裁当事方)发出传票和传票,以解决与执行有关的各种动议即使在最终裁决或决定达到终局后仍由当事方提交(例如,审查判定债务人和/或其债务人的动议以及为完全履行裁决/决定所必需的此类其他动议);鉴于,仲裁庭在向 CIAC 提交的其中一个案件中向判决义务人的债务人发出传票,受到质疑,除其他外,仲裁庭根据第 16 条对争议不再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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