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CIAC 施工仲裁程序规则第 6.2 条(通知)[CIAC 决议第 20 号] 11-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30日
(纳尔)卷。 19号2008 年 7 月 3 日 - 2008 年 9 月 [ CIAC 第 3 号决议11-2008, June 30, 2008 ] 修订 CIAC 施工仲裁程序规则第 6.2 条(通知) 鉴于,委员会在 2008 年 5 月 30 日举行的第 109 次例会上讨论了对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请求的情况的担忧由于地址错误或被投诉人已搬出,或无法在申请人提供的最后一个已知地址找到投诉人,因此未收到投诉或将投诉退回给 CIAC;鉴于,委员会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收到/送达被诉人通知,CIAC 可能会无视正当程序的要求;因此,现在,委员会根据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决定将 CIAC 规则第 6.2 节修改为:“第 6.2 节通知——来自秘书处和/ 或 如果仲裁员凭收据交付或通过挂号信转发至相关当事人通知的当事人的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则仲裁员应被有效任命,或如果由于地址错误或由于被投诉人已搬出或无法在最后已知的申请人提供的地址,CIAC 秘书处应将未送达/未收到通知的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 (15) 天内向 CIAC 提供被申请人的正确/新地址。如果不遵守,一旦索赔人 6 知道被申请人的下落,委员会应在不影响重新填写案件的情况下驳回案件。...
修改 CIAC 施工仲裁程序规则第 6.2 条(通知)[CIAC 决议第 20 号] 11-2008]pdf预览版
修改 CIAC 施工仲裁程序规则第 6.2 条(通知)[CIAC 决议第 20 号] 11-2008]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