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仲裁程序规则修正案(1988 年 8 月 23 日颁布)[CIAC 第 20 号决议3-93]
(纳尔)卷。四号3 / 7 月 - 1993 年 9 月 [ CIAC 第 3 号决议1993 年 8 月 25 日 3-93 号 ] 建筑仲裁程序规则修正案(1988 年 8 月 23 日颁布) 鉴于第 1008 号行政命令第 6 节授权建筑业仲裁委员会 (CIAC) “阐明政策和规定建筑仲裁的规则和程序; 鉴于,根据 EO 第 1008 号第 21 条,CIAC 还被特别授权“制定必要的建筑仲裁规则和程序;现在,因此,我们,以下签署的 CIAC 委员,凭借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特此颁布对 1988 年 8 月 23 日颁布的《建筑仲裁程序规则》的以下修正案:仲裁部分 1. 提交仲裁——“xxx ……规定,在政府建筑合同的情况下,对政府的索赔人应在提交中说明他已用尽所有行政补救措施,或者存在不合理的延误,部分被上诉的政府办公室或官员在就索赔采取行动时,或由于申请临时救济而用尽行政补救措施是不切实际的。”第 2 节. 请求的内容——仲裁请求应包括以下信息:各方的全名、描述和地址;湾。索赔人案件的陈述; C。相关建筑合同副本; d。相关协议,尤其是仲裁协议,以及有助于明确确定案件情况的文件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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