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 1987 年宪法和综合选举法进行任命的选举禁令覆盖范围的政策[CESB 第 4 号决议]第870章]
(纳尔)卷。 22号2011 年 1 月 - 3 月 1 日 [ CESB 第 1 号决议。 870,2010 年 6 月 2 日] 1987 年宪法和综合选举法的选举禁令范围的政策 鉴于经修正的综合重组计划 (IRP) 第 IV 条第 3 部分第 2 款规定,职业执行服务委员会 (CESB) 作为职业执行服务 (CES) 的管理机构,颁布有关 CES 成员的选择、分类、薪酬和职业发展的规则、标准和程序;鉴于,根据 1987 年宪法第 VII 条第 15 节规定,“在下一次总统选举前两个月和任期结束前,总统或代理总统不得任命,除非临时任命持续空缺会损害公共服务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职位”;鉴于,综合选举法第 261 (g) 节规定:“第 261 节。禁止的行为。 - 以下行为构成选举罪: XXX (g) 任命新员工、设立新职位、晋升或加薪。 - 在常规选举前 45 天和特别选举前 30 天期间,(1) 任何国家或地方政府办公室、机构或机构的负责人、官员或任命官员,包括政府所有或受控公司,任命或雇用任何新员工,无论是临时的、临时的还是临时的,或创建和填补任何新职位,除非委员会事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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