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0 NO.2 / 四月 - 2009 年 6 月 [ IC 通函 NO. 9-2009, March 06, 2009 ] 实收资本和网络合规性审查/验证规则和程序 为了补充《保险法》特别是第 246 条,IMC No. 1-2004 第 3、4 和 5 项,IMC No. 的执行. 1-2006,为法定报告目的和进一步明确保险委员会的审计程序,应适用以下规则和程序: 1. 授权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人的财务报表应每年检查/验证。所有相关实体应提交审查员可能要求的所有账簿、证券、经纪人协议、政策信息、分保或转分保的详细信息、佣金和保险费率。该审查员还有权审查该公司宣誓就其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官员,如果审查被拒绝,专员将暂停任何此类实体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权力,该实体应此后,在完全遵守所有要求之前,不得在菲律宾进行进一步的业务交易。根据菲律宾会计准则第 32 号(PAS 32)的要求,应允许抵销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因此,所有类型的贸易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直接和再保险)均应按总额计算。 2. 作为保费支付的所有收取或收到的款项应立即汇给有关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除非已约定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单生效后的九十 (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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