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2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IC 保险备忘录通函编号。 2-93, December 22, 1992 ] 再保险交易规则和条例 根据《保险法》第 414 条赋予保险委员会的权力,以下规则和条例适用于菲律宾的非人寿再保险交易特此公布: 一、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止,下列业务的合同限额和保费分担未超过本规定相应限额的非寿险公司: .火灾 P4,000,000.00 P3,000,000.00 b.海洋 1,000,000.00 750,000.00 c.其他线路(汽车除外) 300,000.00 200,000.00 不得与未获授权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公司签订对外协议,除非授权的分出公司能够首先向本委员会证明他们将从这些未经授权的公司处获得互惠方式,具有可比盈利能力的对内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条约限制和保费分保可能会减少不超过其 20% 的金额,或者他们无法在最佳条款和条件下在当地确保在国外寻求的保险符合良好的承保惯例。 2. 不允许在国外对汽车业务进行再保险,除非以超额损失为基础,在当地无法获得此类承保。 3. 根据《保险法》第 220 条的要求,每家保险公司都应按照其规定的表格、任何新条约的细节或现有条约的变更以及条约本身的副本向委员会报告,截止日期为每年 1 月进行审查和考虑,以确定公司是否遵守有关再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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