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0 NO.2 / 四月 - 2009 年 6 月 [ IC 通函 NO. 12-2009, March 10, 2009 ] 再保险交易规则和条例 根据《保险法》第 414 条赋予保险委员会的权力,以下修订后的菲律宾人寿再保险交易规则和条例是特此公布: 1、寿险公司对任一标准受保人的留存金额不得低于最近一次核定股东权益百分之二的二分之一(1/2)。 2. 低于标准寿命的最低保留应根据良好的承保惯例从标准向下分级。保留限额表应在任何再保险协议中通过之前提交给保险委员会。 3. 风险金额为三百万比索(P3.0M 或更少)的境外再保险,按人寿标准风险,按不合标准的人寿分级。 4. 对于事故风险不超过每标准风险一百万五十万比索 (P1.5M) 的事故骑手,同样不得在国外进行再保险。 5. 境外再保险条约仅适用于年度可续保期限计划(风险金额)。现有条约的更新应逐年进行,并应包含收回先前被分出业务的规定。为了保护公司免受因签发巨额保单而导致的异常数量的索赔,公司可能会在国外投保巨灾或止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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