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解除离网电力合作社提交费率调整申请/申请的暂停令[ERC 决议第 4 号。 10, S. 200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1日
(纳尔)卷。 20 NO.2 / 四月 - 2009 年 6 月 [ ERC 决议号。 2009 年 10 月 10 日,2009 年 4 月 21 日 ] 一项关于暂停提交离网电力合作社的费率调整申请/申请的决议 鉴于,第 9136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电力行业)第 25 条2001 年改革法案 (EPIRA) 规定,配电公司 (DU) 在其专属市场上为其供电而收取的零售电价应受能源监管委员会 (ERC) 的监管,基于审慎和全面恢复发生的合理经济成本,或 ERC 可能确定的提高效率的其他原则;鉴于,EPIRA 第 43 (f) 条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 第 4 条第 3 条授权 ERC 为公共利益制定和执行为 DU 专属市场设定零售费率的方法. ERC 也可在其认为适当时采用其他形式的国际公认利率设定方法;鉴于,2008 年 4 月 21 日,ERC 通过了 2008 年系列第 7 号决议,暂停电力合作社 (EC) 提交费率调整申请/申请,以期实施新的费率设定ECs方法或所谓的“基准方法”;鉴于,为了防止重复工作、更好地管理时间和资源以及顺利实施上述方法,对所有并网和离网的 EC 实施了暂停;鉴于,2009 年 4 月 20 日,ERC 决定将仅适用于“并网 ECs”的“电力合作社轮转费率设定规则草案”(规则草案)置于规则制定程序中委员会的实践和程序规则第 21 条;鉴于,考虑到“基准方法”将仅适用于“并网 EC”,因此如果该方法获得批准,则仅使用该方法调整其费率;因此,有必要允许“离网EC”提交费率调整申请/申请,因为提前发布暂停的理由不适用于他们;鉴于,“离网 EC” 呼吁取消对它们的暂停,因为它们需要调整费率,以使它们能够可行地运营并为其会员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因此,委员会在经过彻底和适当的审议后,决定解除“离网 ECs”提交费率调整申请/申请的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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