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DAO 2007-20 的第 4.1 节和第 5 节,题为“关于颁发开垦项目许可证和开垦土地特别专利的规则和条例”[DENR 行政令第 20 号。 2009-0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7日
(纳尔)卷。 20 NO.2 / 四月 - 2009 年 6 月 [ DENR 行政命令 NO. 2009-07,2009 年 5 月 27 日] 根据第 672 号行政命令的规定,修订 DAO 2007-20 的第 4.1 节和第 5 节,题为“开垦项目和开垦土地上的特殊专利许可颁发的规则和条例”日期为 2007 年 10 月 19 日,为了澄清关于开垦项目许可证发放的问题,特此修订 DAO 2007-20 的以下规定: 第 4 节。术语定义 “4.1 区域清理——由 DENR 秘书发布的文件,提供授权或准许申请人在符合某些条件(包括环境缓解和改善措施)的情况下对申请区域进行填海工程。”第 5 节。进行填海工程之前的清理。除非首先从 DENR 获得区域许可,否则不得开展、实施和实施任何填海项目。该许可有效期为一年,填海工程必须在该期限内实施或开始。否则,被许可人必须获得新的区域许可。这是为了确保许可用于签发许可的目的。废除条款。所有提及的“填海许可证”均应解释为“区域清理”。 DAO 2007-20 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仍然有效。有效性。本命令应在其在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完整发布十五 (15) 天后和向国家行政登记处 (ONAR) 提交之日起十五 (15) 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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