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并和合并期间的许可要求[第 1 号通函2018-1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6日
(纳尔)卷。 29号1/ 1 月 - 3 月 18 日 [ 通函编号。 2018 年 11 月,2018 年 2 月 6 日] 保险公司合并和合并期间的许可要求 采纳日期:2018 年 1 月 25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2 月 6 日 鉴于,第 10607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修订后的保险法)第 437 条, 规定保险专员可以发布认为必要的裁决、指示、通知、命令和决定,以确保执行上述守则的规定,以确保保险业和其他受监管实体的有效监管全球最佳实践并保护投保公众;鉴于,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保险专员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发布了第 2015-11 号通函,其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合并和合并的规则和条例”;鉴于,本委员会注意到,现有保险公司已采取合并和合并的方式,以符合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净值要求的增加;鉴于,根据 2015 年 3 月 18 日第 2015-11 号通函的合并和合并程序的未决并不会暂停根据同一法典第 193 条对授权证书的持续要求;为使合并和合并公司能够在该待决期间办理保险业务,需要该证书;因此,现就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国内保险公司在合并和合并过程中的许可要求制定以下规则和规定,作为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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