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程序规则[OO 行政令第20, S. 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9日
(纳尔)卷。 19号2 / 四月 - 2008 年 6 月 [OO 行政命令编号。 20, S. 2008, April 29, 2008 ] 监察员调解程序规则政策声明 监察员办公室应根据《替代性争议解决法》(第 9285 号共和国法)积极推动调解,以加快案件处理根据 1989 年《监察员法》(第 6770 号共和国法)的规定,优先处理针对高级政府官员和涉及严重罪行的投诉。为此,监察员办公室应建立调解系统并使之制度化,使其能够提供有意义、反应迅速和相关的公共援助。规则 1 初步规定 第 1 节. 标题。本规则称为《申诉专员调解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投诉、申诉或协助请求,以及监察员办公室认可的可能作为调解对象的其他此类事项。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定义。就规则而言,术语: a) “投诉”是指对任何 D 认为不合理、不公平、压迫性、歧视性、非法、不公正、不当或效率低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指控,并可能成为调解的主题,由投诉人针对公职人员或雇员提起的,包括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中的人员以及可能参与被投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个人。投诉可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向监察员办公室或其任何地区、部门、地区或常驻监察员办公室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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